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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教辅读物的侵权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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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教科书市场上有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一旦一本教科书中标问世,马上会涌现大量的、不同出版社版本的、多种与之配套的教辅书。目前全国570多家出版社中有520余家参与了教辅图书的出版,这种局面的出现,本质是利润之争,其结果是部分教辅书对教科书的精神领会不到位,内容质量有偏差,或“貌合神离”,对学生的学习造成了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也浪费了学生的时间和金钱,同时也打击了教科书出版社对教科书后续产品的开发、投入的积极性,极大地损害了教科书出版社的利益。
从一般的推理上看,教科书和与之配套的教辅书,在内容上是有区别且相互独立的两种作品,这两种独立的作品之间没有相互关联的著作权关系。但是教科书与教辅书之间又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如人民卫生出版社只要出版了卫生部的规划教科书,某些出版社相应的教辅书就会随之大量拥入市场,教科书和与之同步的教辅书总是前后相伴出现;教科书每次修订之后,同步的教辅书的内容也随之发生变化,同步教辅书的内容一定紧跟教科书,否则教辅书就谈不上配套,教辅书就会失去生存的空间,失去市场,这充分说明了教辅书完全是依托于同步的教科书而存在的。
我国法律体系中,相关的法律(如《著作权法》)及行政法律(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此没有明确的条文,而我国行政规章却已有较明确的规定。众所周知,行政法律、地方法律、行政规章在我国都属于广义的法律。国家版权局于2003年10月17日曾针对黑龙江省版权局《关于与教科书配套的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构成侵犯教科书著作权问题的请示》,做过题为《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科书著作权问题的意见》批复(见国权办[2003]38号):
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构成汇编作品的教科书,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二、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
三、除上述保护教科书类汇编作品的一般原则外,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此项批复明确指出:①教科书是享有著作权的(无论是原创作品还是汇编作品);②如果教辅书按照其对应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是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未经教科书著作权人的许可,教辅书即构成了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权;③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教科书,其对应的教辅书只要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属于侵犯教科书的著作权。
出版教科书的出版社可以多种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可以向侵权的出版社发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对部分出版社可洽谈出版教辅书的授权问题,对教辅书给予适当的指导,出版教辅书的出版社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样双方都可踏实做事,保护了双方的利益;实力强的出版社可以组织编写教科书的原班人马独立编写教辅书;如果不能很好地协商解决问题,不可避免地要通过诉讼来解决。自2005年开始我国法院已有了相应的判例——仁爱诉案(20余件):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是专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编著的民营机构,该研究所主编的中小学教科书曾报教育部基础教育教材审定工作办公室,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之后部分出版社随即出版了与之相配套的教辅读物,经法院审理,部分出版社配套教辅读物的编排结构顺序、章节上与原告教科书内容相同,再现了教科书的内容,法院判决配套的教辅读物未经许可,使用了教科书的内容,侵犯了教科书的著作权。目前仁爱诉案已有2例成型的司法判例,而部分出版社自知存在不当之处,所以案件多以调解撤诉的方式结案。
像人民卫生出版社这样的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教科书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范畴的教科书,如果教辅书是按照人卫社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即属于侵权。我们可以依法以多种方式维护出版社自身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德成. 中国书业法律发展的现实与期待. 出版商务周报,2006-1-8,第6版.
2.(2005)二中民初字第14024号
3.(2005)二中民初字第13334号
(本文作者单位:人民卫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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